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8303 证券简称:阳光三极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的经营效益,使其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西阳光三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将一定数量
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1、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2、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3、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含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1、公司对外进行短期投资,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本制度审批;
2、公司及子公司应于期末对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短期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及子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及子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5、公司进行长期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本办法进行审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原则
第五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对外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公司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要先公司内,后公司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可行性调研和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计价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计价方式如下: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二)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三)企业认购的股票,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但尚未支付股利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计价。
(四)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五)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长期债券,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计入投资收益。
第九条 企业以实物、无形资产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其资产重估确
认价值与帐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