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7-22
公告编号:2019-022
证券代码:838299 证券简称:子华停车 主办券商:民族证券
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洪伟泉、洪骢、陈高伟三方于2015年4月28日签定一致行动协议,期限三年,于2018年4月27日到期;三方于2018年4月28日续签协议,期限仍为三年,于2021年4月27日到期。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基本情况
洪伟泉、洪骢、陈高伟于2018年4月28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截止2019年7月19日,洪伟泉直接持有公司18,012,518股股份,占总股本59.67%,洪骢直接持有公司7,948,625股股份,占总股本26.33%,陈高伟直接持有公司1,374,925股股份,占总股本4.55%;一致行动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90.56%的股权。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的定义、范围及方式
1. 协议所谓一致行动是指协议三方通过特定的内部程序,达成一致
行动意见,并通过特定的形式在公司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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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及投票选举以及在公司的其他有关重大决策中意思表示保
持一致。
2.协议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包括: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1三方共同向公司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
有提案表决中保持一致意见。
2.2三方共同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同一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保持一致意见。
2.3三方作为公司董事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
案表决中保持一致意见。
2.4三方作为公司董事共同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同一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保持一致意见。
2.5三方在参与公司的其他重大决策时,意思表示保持一致。
3. 协议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协议三方先就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范围内
所需一致行动的事项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再由本协议的一方在公
司相关会议做出已确定的一致行动意见,包括提案并表决、提出
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做出其他意思表示。
(二)一致行动意见的产生规则及表达规则
1. 协议三方就本协议第一条第2款范围内所需一致行动的事项达成
一致行动意见时,须事先与另一方充分沟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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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协议三方在通过以上规则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后,应当在公司相关
会议中以三方名义做出已确定的一致行动意见。
(三)其他事项
1. 除非为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为不可撤销之协议。
(四)附则
1.协议有效期为签署之日到2021年4月27日。
2.协议经协议三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3.协议一式三份,效力相同。
4.协议于2018年4月28日签署于浙江省绍兴市。
三、协议签署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稳定公司现有的控制结构,提高公司管理层的决策效率,确保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一致行动协议》的续签,未造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备查文件目录
洪伟泉、洪骢、陈高伟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浙江子华停车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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