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11-25
《关于广州浔沣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司《关于广州浔沣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广州浔沣轨道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主办券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会同北京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贵公司提出的反馈问题逐项进行落实,并出具如下回复。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反馈意见回复中的字体对应如下:
1、仿宋小四号字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内为对应问题的子问题);
2、宋体小四号字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3、楷体小四号字体: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一、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查前述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2014年1月1日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在2015年度存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花家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已补充披露至《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第四章公司财务与经营”之“七、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之“(二)关联交易”之“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度:
单位:元
关联方 期初金额 本年增加 本年减少 期末余额 款项性质
花家碧 - 6,000,000.00 6,000,000.00 - 临时借款
花家碧 - 20,001.86 20,001.86 备用金
合计 - 6,020,001.86 6,020,001.86 -
有限公司阶段,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花家碧存在向公司临时借款和领用备用金的情况。报告期内花家碧领用的备用金为差旅备用金,为正常工作所需,已于2015年10月30日归还。2015年4月25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花家碧向子公司江苏浔丰轨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借入无息借款6,000,000.00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无需支付利息。由于有限公司时期公司的法律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不完善,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有关决策程序。花家碧已于2015年6月18日提前偿还全部借款,且未再向公司借款,不存在对股份公司的持续不利影响。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该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第四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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