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彼科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更正后)
艾彼科技资讯
2021-07-09 15: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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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7-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斑律师、刘笛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上刊登了《浙江艾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
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建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1 年 5
月 14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5,836,8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83%。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95,836,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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