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时恒生:法律意见书
天时恒生资讯
2023-05-23 16: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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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3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宇宁律师、柴思桦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现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的相关事项依法出具如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3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阅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3年4月2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发布了《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地点以及会议登 记办法等事宜。

2023年5月10日,公司发布《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 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因工作安排与会议时间冲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延期至2023年5月19日14时。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9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延期公告》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之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自然人股东之股东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东6名,代表公司股份17,455,809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87.28%。除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 有公司的董事刘洁、汪鹏程、张颖、谢学军,监事司小娟、董事会秘书徐赛 楠和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权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通过其他投票方式参与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 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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