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1-30
证券代码:838243 证券简称:天时恒生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天时恒生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6 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6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21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0 条第(1) 第 22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21 条第(1)
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项至第(3)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0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21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 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 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 20 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 21 条第(3)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 34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 36 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3)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规
得退股; 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第 40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 42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2)审议批准第 41 条规定的担保事 (12)审议批准第 43 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第53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第55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
合本章程第 51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合本章程第 54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 59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第 61 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议。 会议。
第 69 条 本章程第 40 条关于股东大会 第 71 条 本章程第 42 条关于股东大会
的职权中,第(1)至(6)、(8)、(11)、 的职权中,第(1)至(6)、(8)、(11)、(13)和(15)条所列事项,或法律、 (13)和(15)条所列事项,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应由股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应由股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 70 条 本章程第 40 条关于股东大会 第 72 条 本章程第 42 条关于股东大会
的职权中,第(7)、(9)、(10)、(12)、 的职权中,第(7)、(9)、(10)、(12)、(14)和(16)条所列事项,法律、行 (14)和(16)条所列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以 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 91 条 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经 第 93 条 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总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 98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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