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9
证券代码:838192 证券简称:铂联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于 2023 年 05 月 25 日经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经营和运作,防范和化解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资金良性循环,确保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的行为,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超 50%的子公司和公司持有股权比例虽然未超 50%,但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须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前,及时通知公司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风险,并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与公司具有潜在重要业务的单位;
4、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5、公司参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提供的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备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资料等;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3、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5、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6、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良迹象的;
5、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6、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