铂联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铂联科技资讯
2023-05-29 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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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3-05-29


证券代码:838192 证券简称:铂联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公司于 2023 年 05 月 25 日经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投资融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及融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及融资收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 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行为,但不包括与开展证券业务及与日常经营相关 的交易行为。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股份、公司债券获得资金
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制定子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投资及融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下同)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万元的对外投资行为,由董事会审议后,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10%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50%的,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三百万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或进行其他形式的风险投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参与投资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外融资的决策权限按照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资融资事项以前,项目申请部门应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投资融资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拟定项目计划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书面文件,经公司经营层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决策权限与程序按照《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及融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融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及融资方案。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资项目及融资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重大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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