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29
证券代码:838192 证券简称:铂联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厦门市铂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五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71,219,275 元。 106,828,912 元。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219,275 第 十 七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106,828,912 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加资本: 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
司”)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司依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公司不得无偿向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的企业提供资金、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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