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骏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诚骏科技资讯
2020-03-26 18: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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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3-26


证券代码:838174 证券简称:诚骏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苏州诚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24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苏州诚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苏州诚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公司为子公司及联营公司提
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之控股子公司;

(五)公司之联营公司。

第六条 如有虽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发展业
务合作关系的非关联方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总经理、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其他公司认为重要的资料。

第九条 经办部门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
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等进行调查与核实,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总经理审定后,将有关资料及书面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
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 对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三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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