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0
证券代码:838171 证券简称:邦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2024 年 4 月 10 日,威海邦德散热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 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拟授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具体内容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
产 20%。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 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 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三)定价方式和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股或转
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做市商为取得做市库存股参与发行认购的除外,但做市商应当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申请退出为上市公司做市。发行对象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相关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前述股票的限售期另有规定的,同时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公司主营业务。
(五)决议的有效期
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六)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七)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
(二)其他授权事项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在确认公司符合本次发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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