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5-21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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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大新材”)委托,担任方大新材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3.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到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均为严格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8.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查验:关于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和授权,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关于本次回购价格调整情况,关于本次回购注销情况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查验的其他文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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