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1-17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9]023号
中国·北京·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9层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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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19]023号
致:山东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4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发行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和文件、所披露的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保证所提供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之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
实一致。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定向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按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部分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华光光电、发行人、公司 指 山东华光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不超过2,980,000股(含
本次定向发行 指
2,98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本次定向发行的29名自然人投资者,包括肖成
峰、郑兆河、孙芳建、汤庆敏、刘琦、王伟、张
祥武、开北超、刘存志、苏建、丁志红、张新、
本次定向发行对象 指 刘希柱、孔燕亭、冯明峰、赵霞炎、刘永波、陈
康、吴凯、孙素娟、朱振、马明月、鞠志远、吴
海雷、赵军华、刘成成、秦华兵、江建民、马光
宇在内的投资者
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或其会
和信会计师 指
计师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或其经办律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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