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10-30
证券代码:838143 证券简称:东方嘉禾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东方嘉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十月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东方嘉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东方嘉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17年9月20日出具了《关于北京东方嘉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合法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出具的
《关于东方嘉禾股票发行备案的反馈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的要求,本所及经办律师对本次定向发行股票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就《问题清单》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
反馈问题三:关于股东股权纠纷事项
根据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存在股权纠纷,公司已收到法院传票,请公司说明诉讼最新进展,并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律师对该诉讼事项是否会对挂牌公司股权结构造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诉讼经过及最新进展
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诉讼案件材料、对公司的控股股东殷建波进行问卷调查,公司控股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案经过及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2017年3月10日、3月13日,控股股东殷建波与浙江中赢资本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浙江中赢”)分别签署了《关于北京东方嘉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浙江中赢将其持有的发行人162.1622万股股份转让给殷建波,股份转让价格为每股22.2元,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3600万元,由殷建波分期支付相关款项。前述协议实际履行过程中,殷建波支付795.50万元后,股票尚未进行过户,双方因未能就前述协议继续履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了纠纷。
2017年8月2日,浙江中赢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殷
建波为被告,发行人为第三人,案号为(2017)浙0108民初4299号,浙江中赢
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全部股权转让款2805万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逾期未付转让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直至全部应付款项支付完毕。
(3)判令被告支付转让总价的30%的违约金1080万元。
(4)判令第三人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5)由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等由于原告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017年8月10日,殷建波、发行人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获
悉本案开庭时间为2017年9月21日9时45分。
2017年8月13日,殷建波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浙江中赢支付了205万元
股权转让款。
2017年8月16日,发行人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告(公告编号:
2017-038、2017-039)了前述涉诉情况。
2017年8……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