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6
公告编号:2017-038
证券代码:838143 证券简称:东方嘉禾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北京东方嘉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法院传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北京东方嘉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嘉禾)于2017年8月10日收到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传票,案由“股权转让纠纷”,案号为(2017)浙 0108民初4299号。北京东方嘉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被法院传唤。该案件涉及到股东间的股权纠纷,未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收到传票后第一时间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殷建波了解了事件的具体情况:2017年3月13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殷建波与股东浙江中赢资本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赢资本)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由殷建波受让中赢资本全部股份1,621,622股东方嘉禾股份,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600万元,并约定由殷建波分期支付相关款项。2017年6月30日为第二次款项支付时间,但殷建波并未按期支付相关款项,并且双方就付款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8月2日中赢资本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其中殷建波为被告,东方嘉禾为第三人。
中赢资本的诉讼请求为:
公告编号:2017-038
1、 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全部股权转让款2805万元
2、 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按照逾期未支付转让款的每日万
分之五计算,直至全部应付款支付完毕
3、 判令被告支付转让总价的30%的违约金1080万
4、 判令第三人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手续
5、 由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
等由于原告主张权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案件开庭日期为2017年9月21日上午9时45分,公司将密切
了解相关后续情况,并及时予以公告。
北京东方嘉禾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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