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浩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利浩股份资讯
2017-05-22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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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22

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工



作,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辽宁利浩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四条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



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



则。



第六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



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担保,也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



的债务风险,并应当对违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需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



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且其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金额相当。



第二章 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十条 虽不具备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



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统一负责受理,申请担保人



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财务负责人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财务信息);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申请担保人对主债务的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以及还款资金来源的说明;



(四)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五)反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时,应当同时提供与担保相关的资料,



至少应包括:



(一)申请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个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二)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原件;



(三)申请担保人拟签订或已签订的主债务合同;



(四)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函)、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文本;



(五)如反担保方系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商标、专利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



(六)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明;



(七)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受理申请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将有关资料转



交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公司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申请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



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五条 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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