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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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
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
司章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的召开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和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通知日期;
(五)会议议程及提案资料、文件等。
监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三日前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等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选举监事会主席;
(四)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审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举手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通过,但在享有表决权的监事为偶数时,半数表决通过,半数表决不通过,其中监事会主席表决通过的,该审议事项应认定为通过。
第八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对公司决策程序,内部控制制度,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时有无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评价;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所涉及事项做出评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评价;
(三)对公司最近一次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情况、使用效果、变更投向及募集资金的管理等方面作出评价;
(四)对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有无内幕交易、关联交易、有无损害股东权益及公司利益等方面作出评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出具了有解释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议报告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六)对公司报告期利润比上期有大幅度上升或下降(一般升降超50%)或出现亏损时,应明确表示评价意见。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发现
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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