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3-05-16
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江西众加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轩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康敏、况阳春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假设:
1、审验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审验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宜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审验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发布《关于
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其锋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代表公司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36,853,4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793%。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6,853,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2、《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6,853,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 0%。
本议案已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有效通过。
3、《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36,853,481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数总数的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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