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7-06
证券代码:838058 证券简称:中延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延(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延(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延(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下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延(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
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下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
或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的,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且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通 过公告披露有关情况。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应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 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董事会秘 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新的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二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披露的 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 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 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
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
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
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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