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延股份:股东大会制度
摘牌延股资讯
2020-07-06 16: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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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06


证券代码:838058 证券简称:中延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中延(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
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延(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延(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延(苏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大会”)。
第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2)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3)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4)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大会、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股东大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股东大会一般应在公司住所地召开。例外情况股东大会不适宜在公司住所地召开的,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其他地点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发生如下情形的,公司还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

(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之后,审议如下事项:

1.任免董事;

2.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3.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4.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5.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事项。

露。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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