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8
公告编号:2018-057
证券代码:838044 证券简称:云工社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郑州云工社社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5月2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4月16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杨郁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曹利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彦晓、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3月23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女方支付男方100000元人民币,在2016年3月30号之前支付完毕。自离婚之日起,女方每年支付男方200000元,连续支付5年共计1000000元人民币……”。协议离婚至今,被告曹利娜仅向原告转账支付60000元。原告以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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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剩余的440000元为由诉至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4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3月23日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第四条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500000元,实际支付60000元,被告不按约定向原告支付440000元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曹利娜辩称,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但是现在经济紧张,没有支付能力,希望能够达成和解协议缓期支付。
(六)案件进展情况:
原告杨郁斌于2018年5月15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曹利娜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开庭审理,2018年7月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8年11月19日,因被告曹利娜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义务,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曹利娜下达限制消费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7月2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03民初4216号,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曹利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郁斌支付人民币4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该诉讼属曹利娜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会关注案件进展并做好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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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工作。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属曹利娜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没有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本次诉讼没有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103民初4216号)
郑州云工社社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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