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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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2496
当事人:
郑州云工社社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云工社),住
所地: 郑州航空港区中部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 7 号楼 201-206
室。
曹国富,男, 1988 年 1 月生, 云工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时任云工社董事长。
王利伟,女, 1989 年 5 月生, 时任云工社信息披露负责人。
汤素娜,女, 1972 年 10 月生, 时任云工社财务总监。
经查明, 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9 月期间, 曹国富控制的企
业存在以下资金占用事项:郑州云工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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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工社资金 17,242,902 元;郑州云尚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
拆借云工社资金 1,671,380 元; 郑州云通企业管理中心( 有限合
伙)拆借云工社资金 1,253,448 元;拆借金额合计达到 20,167,730
元,占挂牌公司 2016 年期末净资产的 77.65%,截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 上述违规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完毕。 王利伟、汤素娜
对上述资金占用事项知悉。 云工社未及时对上述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云工社未及时披露相关资金占用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
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试行)》)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曹国富作为控股股东, 其控制的公司占用挂牌公司资金,违
反了《业务规则》 4.1.4 条的规定;曹国富作为董事长未能勤勉
尽责,违反了《 业务规则》 第 1.5 条的规定。
王利伟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汤素娜对上述资金占用知悉并进行了审批,未能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信
息披露细则( 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云工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曹国富、 王利伟、汤素娜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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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云工社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
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占用公司资金,认真和及时地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曹国富、王利伟、汤素娜应当按照上述规则,诚
实守信, 勤勉尽责。 特此告诫云工社及上述相关责任人员应当
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
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云工社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司
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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