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南水股份资讯
2020-04-29 19: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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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8040 证券简称:南水股份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保障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性文件以及《南京市水利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股东,严格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保证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不得延迟披露,不得为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而刻意选择披露时点,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
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公司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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