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科技:涉及诉讼公告[2020-031](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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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18:3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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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02


公告编号:2020-031

证券代码:838039 证券简称:光彩科技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青岛光彩智能科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2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11 月 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上海辰信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宋小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吕明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8 年 5 月 16 日,原告因业务需要,口头委托被告代为缴纳一笔港建费,被
告向原告出具《说明函》明确港建费的金额为 774900 元。同月 22 日,原告将

公告编号:2020-031

该款以转账方式支付至被告账户。后原告称,2018 年 11 月 8 日,被告向原告
出具一份《提款告知函》,载明因上海辰信公司在广州港是地销模式,故无法
缴纳港建费,同时承诺将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前将该港建费 774900 元原路退
回给原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港建费 774900 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按
本金 774900 元,从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计至该款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
6%计算)(暂计至 2019 年 6 月 1 日为 42672.5 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负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答辩人不应承担退还被答辩人 77.49 万元港建费的义务,也无需支付被
答辩人任何利息。事实理由如下:

2018 年 5 月 16 日,被答辩人因业务需要,口头委托答辩人向青岛鑫福
致远能源有限公司交纳一笔港建费,具体金额为 77.49 万元。被答辩人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向答辩人支付了 77.49 万元,答辩人收被答辩人的 77.49

万元港建费后立即按照被答辩人的要求将该笔港建费支付给青岛鑫福致远能 源有限公司。答辩人已经按照口头委托将港建费全额支付给被答辩人指定的 公司,因此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退还所谓的港建费。

另外答辩人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与 2018 年 7 月 23 日进
行了工商变更,且答辩人的公章印鉴(青岛仁诚国际船舶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的全部公章)已经于 2018 年 7 月 21 日前全部交给青岛市公安部门,在 2018
年 7 月 21 日以后答辩人已经使用新的公章(青岛光彩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退款告知函》显示的日期为 2018 年 11 月 8

日,加盖的公章为青岛仁诚国际船舶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显然在此时 间节点上青岛仁诚国际船舶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已经交由公安部门,因 此该证据是被答辩人伪造的,存在伪造公章或证据日期的嫌疑,答辩人保留 追究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权利。


公告编号:2020-031

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 5、6《催款函》、《律师函》仅仅是单方出具的,
不能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另外答辩人也没有收 到过被答辩人的《催款函》和《律师函》。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 7《企业询 证函》是由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对答辩人进行年度审计时用答辩人 的名义进行的询证,仅仅是形式的询证,并没有进行实质调查,此询证函不 能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答辩人已经按照口头约定履行所有与被答辩人的义务,不存在任 何未尽义务的情形。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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