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5-2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37号
关于对广东佳邦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佳邦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邦信息) ,
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东路6号德业大厦7楼706
号。
胡征祥,男,1965年12月出生,公司董事长。
吴秀许,女,1973年10月出生,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佳邦信息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4月25日,佳邦信息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
正公告》 ,对2019年至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中涉及的会计
差错事项进行说明,并对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调
整影响2019年净利润-7,440,094.58元,调整前2019年净利
润为12,229,281.91元,调整后为4,789,187.33元,调整比例
为-60.84%;调整影响2019年期末净资产-7,440,094.58元,
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147,996,198.45元,调整后期末
净资产为140,556,103.8元,调整比例为-5.03%。前期差错更
正前,佳邦信息2018年及2019年年报财务数据满足创新层
进入条件并于2020年进入创新层。本次差错更正后,佳邦
信息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
佳邦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17年12月22日发布)第
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2020年1月3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
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胡征祥、时任财务负责
人吴秀许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
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第6.1条
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
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广东佳邦信息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自律监管措施。
对胡征祥、吴秀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
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
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
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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