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股份:股东大会制度
捷众股份资讯
2020-04-29 22:5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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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8021 证券简称:捷众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制度〉的议 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 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
第三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权的人。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权的比例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四条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 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其中包括: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并按所持股份行使股东表决权;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权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要求担保时,股东应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公司应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
第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公司控股股东
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第十条 本规则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股东单独或者与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股东单独或者与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 5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 5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股东单独或者与他股东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 50%以上的股份;
(四)此股东单独或者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是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股东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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