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众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捷众股份资讯
2020-04-29 22:51:51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0-04-29


证券代码:838021 证券简称:捷众股份 主办券商:上海证券
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捷众广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 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 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 等担保。
第三条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办法,公司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 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 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 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所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以下项目的加总:
(一)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
(二) 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
第十条 公司如因具体情况确需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的,应严格执行相关制度的规定,按相应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 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 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资信情况、还款资金来源、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六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授权公司审计部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