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7-15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润【2016】证券字A-006
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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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润【2016】证券字A-006
致: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本所接受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管办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于2016年4月21日出具了《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下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6年5月23日出具了《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下发的《关于江苏金戈炜业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第二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已就《第二次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特别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法律意见书》中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暂行办法》、《业务规则》、《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文件、所披露之事实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所提供副本资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均真实、有效;保证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主办券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以及与本次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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