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4-18
证券代码:838018 证券简称:大可股份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黑龙江大可公路养护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黑龙江大可公路养护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
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机构,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的具体事务。
公司及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时间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
并披露年度报,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九)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
个转让日,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
(一) 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
有);
(二)审计报告;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意见及监事会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主办券商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报告期内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报告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八条 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
个转让日,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主办券商送达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 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全文、摘要(如
有);
(二) 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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