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神州优车资讯
2020-11-20 08: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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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1-20

关于对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神州优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优车) ,住所地:北
京市海淀区大钟寺第二食品厂西农科院北圃厂(中关村东路 118
号)北楼 1 层、2 层 C 区。
陈良芸,女,1979 年 12 月出生,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神州优车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0 4 9 158,544,880
5.9% 2020 4 28
111,455,120
4.15% 2020 6
10
- 2 -神州优车股东所持挂牌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未
及时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规则》 (2020 年 1 月 3 日发布,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董事会秘书陈良芸未能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 违反了 《信息披露规则》 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 》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我司做出如下
决定:
对神州优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陈良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
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
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 3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一部
2020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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