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东方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东方智资讯
2020-04-15 19: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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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7978 证券简称:金东方智 主办券商:国泰君安
武汉金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金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武汉金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金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武汉金东方智能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
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在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公司在其他
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章 披露信息内容、范围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
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八条 定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重要提示、目录和释义;

(二)公司简介;

(三)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重要事项;

(六)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情况;

(八)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

(九)财务报告;

(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
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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