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韵生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康韵生物资讯
2020-04-27 17: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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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7968 证券简称:康韵生物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杭州康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27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拟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康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康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康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已经发生或
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总股本5%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标准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权益变动公告。
上述责任人及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六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转公司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或通过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咨询。

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司挂牌后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定期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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