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生态:股东大会制度
绿色生态资讯
2020-04-09 18: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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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4-09


证券代码:837962 证券简称:绿色生态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9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
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绿色生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九)有权审议应当由董事会决定或行使职权的事项,若董事会议与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一致时,以股东大会决议为准。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事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
以公告方式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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