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3-13
公告编号:2017-025
证券代码:837957 证券简称:明师教育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发收购报告书的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明师教育”)于 2017年 3月 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9)。由于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虽然明师教育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但是其第一大股东将由罗宇恒变为马丽君, 且马丽君的持股比例将超过明师教育已发行股份的10%,因此本次股份转让构成收购。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公众公司发行的股票并构成收购的,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日内编制收购报告书,连同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披露,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因此,收购人应当在股票转让当日履行《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明师教育于 2017年3月8日披露了当日股票转让的情况,但
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应的收购报告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并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告编号:2017-025
由于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挂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工作的规则掌握不准确,公司及收购人未能按照监管规定对上述收购事项进行及时披露,现对收购报告书予以补充披露,详见公司于同日与本声明公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同时披露的《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补发))》。
公司对上述未能及时披露公告的情形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特此公告。
广州市明师教育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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