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9-08-30
关于对长兴明旺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9
当事人:
长兴明旺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明旺橡塑),住所
地: 长兴县和平镇北洋桥。
徐秀章,男, 1963 年 8 月出生, 明旺橡塑的实际控制人
兼时任董事长。
徐跃宇,男, 1988 年 7 月出生, 时任明旺橡塑董事会秘
书。
方琦, 女, 1989 年 10 月出生, 时任明旺橡塑财务总监。
经查明, 明旺橡塑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7 月 1 日,明旺橡塑与浙江兴华旺宝日用品有限
公司(系实际控制人徐秀章控制的企业)签订了《借款合同》,
向浙江兴华旺宝日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其购买土地
使用权,借款金额为 1,123.00 万元,占挂牌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4.24%,构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对挂牌公司
的资金占用。截止 2019 年 7 月 30 日,上述占用资金尚未偿
还。上述资金占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违规占用挂牌公司资金的行为构成《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 《 挂牌公
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款规定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 《业务规则》”)
第 4.1.4 条的规定。挂牌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同时未及时披露占
用资金的情况违反了《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四十八条
第二款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公司董事长徐秀章、 时任公司
财务总监方琦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占用公司资金,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跃宇未及时披露上述
事项,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和第 1.5 条的规定,对上
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和 《信息披露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明旺橡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徐秀章、 徐跃宇、 方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
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督促实际控制人及时归还违规占用资金, 应当
按照《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 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规范公司
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
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
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
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转让
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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