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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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项目
法律意见书
(2018)大成榕律字第28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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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21层(350002)
21F,YangoTimesSquare,357XiangbanStreet,
TaijiangDistrict,350002,Fuzhou,P.R.C
Tel:86591-88017891 Fax:86591-88017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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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 言......4
一、释义......4
二、律师声明事项......5
正 文......7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7
二、发行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7
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8
四、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9
五、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10
六、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10
七、本次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 况......11 八、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3 九、总体结论性意见......16 dentons.cn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大成榕律字第28号
致: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侯立律师、郭睿峥律师,担任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大成律师现就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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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榕智股份/发行人 是指 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 是指 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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