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智股份:股票发行法律意见书
榕智股份资讯
2018-03-09 15:39:5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18-03-09

dentons.cn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项目



法律意见书



(2018)大成榕律字第28号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福州市台江区祥坂街357号阳光城时代广场21层(350002)



21F,YangoTimesSquare,357XiangbanStreet,



TaijiangDistrict,350002,Fuzhou,P.R.C



Tel:86591-88017891 Fax:86591-88017890



dentons.cn



目录



引 言......4



一、释义......4



二、律师声明事项......5



正 文......7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7



二、发行人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7



三、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8



四、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9



五、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10



六、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安排......10



七、本次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 况......11 八、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3 九、总体结论性意见......16 dentons.cn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2018)大成榕律字第28号



致: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侯立律师、郭睿峥律师,担任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关于发布<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审查要点>等文件的通知》、《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大成律师现就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dentons.cn



引言



一、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榕智股份/发行人 是指 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票发行 是指 上海榕智市场营销策划股份有限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