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8-18
证券代码:837910 证券简称:汇清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区江北东路 405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邓国颂,该公司董事长。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佟长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证号 14403200910896654。
4. 其他信息:暂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小宁,该公司董事长。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韦津津,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
师,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区铜鼓园写字楼三
楼。
4. 其他信息:暂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薛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孔源,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
广场38楼。
4. 其他信息:暂无
(四)基本案情
2014年 2月 21 日,被告通过招标方式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
备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环境”)签订《日处理量 8000 吨采选冶
污水处理及回用项目主厂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
WJ-11-CB-2014-05.0002。因涉及几乎全部巨额工程款垫付问题,广东环境无法独自筹集相关建设资金,经被告同意,广东环境与原告签订了《日处理量 8000 吨采选冶污水处理及回用项目主厂区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垫付巨额资金,凭借自身技术实力与广东环境的协助,在被告不断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圆满完成“日处理量 8000吨采选冶污水处理及回用项目主厂区工程”。该项目工程于 2015年11月 10 日试运行,2015年 12月 28 日通过环保验收,2016年01月 29 日工程通过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最终经各方审计后工程结算总价 27,500,501.84 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通过环保验
收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95%工程款,至 2017年 1月 6 日,
被告仅支付 400 万元工程款。原告分别于 2016年 6月 21 日,
2016年 7月 25 日通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函形
式催款,广东环境也于 2016年 9 月、11 月多次发“催款通知书”,
被告收到后一直没有任何付款行为。故诉 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请
求判决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 工程款、相应利息及违约
金。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 23,500,501 元;
2、判决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期间利息 1,243,400 元;
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1,880,040 元;
4、判决被告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桂 12 民初 3 号,结果如下:
1、被告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原告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807,072.65元;如果
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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