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清科技:涉及诉讼公告
汇清科技资讯
2017-08-18 16: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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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8-18

证券代码:837910 证券简称:汇清科技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7年1月9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区江北东路 405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邓国颂,该公司董事长。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佟长辉,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



事务所,律师证号 14403200910896654。



4. 其他信息:暂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小宁,该公司董事长。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韦津津,广西兰盛律师事务所律



师,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西河池市金城区铜鼓园写字楼三



楼。



4. 其他信息:暂无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 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



2.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薛永强,该公司总经理。



3.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孔源,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该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大道西76号富力盈隆



广场38楼。



4. 其他信息:暂无



(四)基本案情



2014年 2月 21 日,被告通过招标方式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



备总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环境”)签订《日处理量 8000 吨采选冶



污水处理及回用项目主厂区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



WJ-11-CB-2014-05.0002。因涉及几乎全部巨额工程款垫付问题,广东环境无法独自筹集相关建设资金,经被告同意,广东环境与原告签订了《日处理量 8000 吨采选冶污水处理及回用项目主厂区工程承包合同》。原告为被告垫付巨额资金,凭借自身技术实力与广东环境的协助,在被告不断增加工程量的情况下,圆满完成“日处理量 8000吨采选冶污水处理及回用项目主厂区工程”。该项目工程于 2015年11月 10 日试运行,2015年 12月 28 日通过环保验收,2016年01月 29 日工程通过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最终经各方审计后工程结算总价 27,500,501.84 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通过环保验



收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 95%工程款,至 2017年 1月 6 日,



被告仅支付 400 万元工程款。原告分别于 2016年 6月 21 日,



2016年 7月 25 日通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函形



式催款,广东环境也于 2016年 9 月、11 月多次发“催款通知书”,



被告收到后一直没有任何付款行为。故诉 至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请



求判决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 工程款、相应利息及违约



金。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 23,500,501 元;



2、判决被告支付迟延支付期间利息 1,243,400 元;



3、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 1,880,040 元;



4、判决被告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



三、判决、裁定或裁决情况



2017年7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桂 12 民初 3 号,结果如下:



1、被告河池五吉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



原告深圳市汇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8,807,072.65元;如果



未按本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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