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天创信息资讯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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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6-05-31

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贵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提出了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创信息”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天创信息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海证券”或“主办券商”)作为主办券商,已组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与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师”)共同就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核查,现回复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林忠阳报告期内受到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主办券商在其相关文件、内核人员在其内核底稿等文件、公司在其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在其法律意见书中均未说明此事,请主办券商及其内核机构、律师说明未予披露的原因,补充核查此事项的具体情况,对林忠阳作为公司股东、董事长的适格性、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1、尽职调查阶段核查情况及未予披露原因说明

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林忠阳任职合法合规性,主办券商及律师在申报前的尽职调查阶段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林忠阳的身份证件、《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书》、《个人信用报告》、《税收完税证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位)》、《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家庭成员调查表》以及《在外任职和对外投资情况的调查表》等资料;

(2)对林忠阳及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并取得林忠阳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诺书》、《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关于最近24个月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声明》、《关于股东适格性的承诺函》以及《关于任职资格等事项的声明》等资料;

(3)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相关公开信息网站以及最近24个月内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

通过执行以上核查程序查证的事实中,主办券商及律师认为,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林忠阳不存在如下情形:

(1)在最近24个月内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处罚;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情形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在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综上所述,履行核查程序并获取相关事实后,主办券商及律师在申报文件中发表了以下意见:林忠阳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董事长、总经理的任职合法合规,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林忠阳在2016年接受主办券商及律师访谈并获取其签署相关声明、承诺等文件时,由于其片面的认为其取保候审事项已解除、相关案件因“不认为是犯罪”被撤销,其不存在被立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且导致其取保候审的相关事件发生在2013年10月前,至申报时已逾24个月,导致林忠阳对该问题认识和理解存在偏差,当时在访谈过程中未向主办券商及律师披露该事实情况。

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书》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相关公开信息网站以及最近24个月内中国证监会相关公告检索结果,均未显示其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主办券商及律师未在相关申报材料中作出披露和说明。

审查期间,经了解相关事实后,林忠阳就取保候审事项做出了说明,并向主办券商及律师提供了相关书面材料,积极配合主办券商及律师调查取证。主办券商及律师对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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