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30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2015〕天衡福非字第153‐06号
致: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郭睿峥律师和陈韵律师,担任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16年2月15日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153‐05号《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出具的《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引 言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反馈意见》 是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
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
馈意见》
《法律意见书》 是指天衡律师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第153‐05号《关
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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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1
公司历史上存在低价转让股权、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形。请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转让的原因,转让双方是否签署转让协议,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并就公司股权是否明晰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公司的说明、工商登记文件以及相关方出具的《股权转让确认函》等文件,经查验,公司自1997年成立至今发生9次股权转让,其中4次低价转让,1次无偿转让,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次股权转让(2001年5月)
2001年3月29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林伯辰将其所持2.084%股权(出资额4.168万元)以3.3333万元转让给林忠阳,将其所持2.083%的股权(出资额4.166万元)以3.3333万元转让给柯宏晖,同时将其所持2.083%的股权(出资额4.166万元)以3.3333万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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