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6-06-30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录
引 言......2
正 文......3
一、《反馈意见》之问题1......3
二、《反馈意见》之问题2......11
三、《反馈意见》之问题3......12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5〕天衡福非字第153-07号
致: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郭睿峥律师和陈韵律师,担任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天衡律师就本项目,已于2016年2月15日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153-05号《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于2016年4月11日出具〔2015〕天衡福非字第153-06号《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现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出具的《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引言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另有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
《反馈意见》 是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
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法律意见书》 是指 天衡律师出具的〔2015〕天衡福非字第153-05号《关
于福建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
书》和〔2015〕天衡福非字第153-06号《关于福建
天创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贵阳公安云岩分局 是指 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
除上述释义外,《法律意见书》引言中的释义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应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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