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华科技: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更正后)
同华科技资讯
2022-04-20 19:2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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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837899 证券简称:同华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东方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况
(一)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的日常经营需要及业务成长性情况,为满足公司发展需求,公司拟与转让方倪广才、西藏拉依美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永清同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倪广才将其持有的永清同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华污水”)51%的股权、西藏拉依美农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同华污水 30%的股权、北京东方同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同华污水 16%的股权转让给公司。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永清同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97%股权,间接持有永清京台水处理有限公司 97%股权。

公司本次受让同华污水股权交易成交总价将根据评估和审计结果确定,最终成交价格不高于评估价值,且不高于经审计后净资产值的 120%,初步定为交易价格不超过 800 万元。
(二)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
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且购买股权导致公众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净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资产导致公众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以及资产净额为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成交金额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均以该股权的账面价值为准。”

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经北京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67,611 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 37,307 万元。
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50%为 33,806 万元,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 30%为 20,283 万
元,合并报表净资产额的 50%为 18,654 万元。

公司本次购买的资产为永清同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97%的股权,本次购买股
权资产的标的公司同华污水,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资产
总额为人民币 6,288 万元,账面净值合计为人民币 713 万元。本次购买股权资产最终成交金额将依据评估和审计结果确定,不高于评估价值,且不高于经审计后净资产值的 120%,初步定为交易价格不超过 800 万元。截至本次审计评估基准
日 2022 年 3 月 31 日,同华污水资产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本次购买股权
资产的标的公司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 9.30%,本次购买股权资产的标的公司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的比例为 1.91%,最终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净额的比例最高不超过 2.14%,故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四)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拟收购永清同华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实施本次收购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2 票。

回避表决情况:根据《北京东方同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关联董事陈喆、吕永霞应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标的是否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本次交易标的不涉及开展或拟开展私募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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