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伏医疗: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伏医疗资讯
2022-09-09 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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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9-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关于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9 日在桐乡市梧桐
街道环城南路 3618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董事会聘请,委派裴振宇、肖文艳律师(下称“经办律师”)线上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1 修正)(以下简称“《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2020 修订)(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经办律师按照《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受新冠疫情的影响,经办律师采用线上视频的方式参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一起公告。

5、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出的。

2、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www.neeq.com.cn)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及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或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公司联系地址及联系人、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的时间、方法和操作流程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9 月 2 日。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
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8 日 15:00 至 2022 年 9
月 9 日 15:00。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9 日下午 14 时在桐乡市梧桐街
道环城南路 3618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等与会议通知一致。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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