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28
证券代码:837885 证券简称:利和萃取 主办券商:渤海证券
青岛利和萃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青岛利和萃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利和萃取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利和萃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
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利和萃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关联股东、关联董事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
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 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
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解利润,不得以任何方 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 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八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公司日常性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
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适用第八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第八条:
(一)与同一关联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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