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2-20
公告编号:2020-004
证券代码:837876 证券简称:ST 春鹏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0 年 2 月 20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2 月 17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1、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春鹏股份),办公地址:山东省济
南市二环东路 3966 号东环国际广场 C 座 12 层。
2、董经春,春鹏股份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总经理,女,1958 年 1 月生。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挂牌前信息披露违规。
二、主要内容
公告编号:2020-004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6 年 6 月 27 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春鹏股份挂牌的函。6 月 28
日,董经春与连佩华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 6 元每股的价格向连佩华转让
3 万股,董经春于 7 月 1 日收到 18 万元。董经春与连佩华签署的《股份转让协
议》中约定,“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待标的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乙方(注:连佩华)具备接受股份的条件时,甲方(注:董经春)配合乙方通过二级交易市场进行股份交割,如有某一方条件不成熟时转让标的股份由甲方代为持有。”7 月 18 日,春鹏股份正式挂牌。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春鹏股份在申请挂牌阶段存在代持事项,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第 2.1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第四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对于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董经春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根据《业务规则》第 6.2 条、第 6.3 条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一)给予春鹏股份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二)给予董经春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春鹏股份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全国股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是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将不会直接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实质性影响。
公告编号:2020-004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的是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将不会直接对公司财务情况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公司向全体投资者至于最诚挚的歉意。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将以此为戒,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后续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化建设,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坚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关于给予山东春鹏彩虹智能电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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