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1-08-27
证券代码:837865 证券简称:ST 亘峰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0 年 10 月 19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0 年 10 月 9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航天长城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铀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海彬、王大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郝宝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起航、孙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宁夏亘峰环保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郝玉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起航、孙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郝宝玉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郝宝玉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起航、孙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罗维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罗维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起航、孙阳、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在其起诉状中称: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8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宁夏
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 万吨煤矸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 目环境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一年产 300 万吨煤矸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 用项目提供设备、设施、技术服务等环境综合整治服务,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相 应的环境服务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被告一提供担保,并签署了相应 协议。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陆续向总包方支付了部分建设资金,但被告一未 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署的《宁夏亘峰嘉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产 300 万吨煤研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环境服务合同》;
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所有直接损失,包括:1)原告向总包方支付(含待付)
的合同款人民币 49,427,300.00 元;2)上述合同款的 3 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按
照年利率 4.75%计算,自向总包方付款之日计算至被告一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
算至 2020 年 7 月 20 日为人民币 9,468,432.27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当月第 11 日起计算 90
日,按照欠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人民币 569,299.50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3,000,000.00 ;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损失 150,000.00
元;
6、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7、判令被告一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以其全部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向
原告承担浮动抵押担保责任;
8、判令被告一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以其有处分权的总计不低于人民
币 3000 万元的应收账款及其项下全部权益向原告承担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责 任;
9、判令被告一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以其向原告质押的被告二 100%股
权及派生权益向原告承担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10、判令被告三就上述第 2-5 项诉讼请求以其向原告质押的被告一 51%股
份及派生权益向原告承担股份质押担保责任;
11、判令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1、就收取服务费原告有先履行义务,原告未履行完毕其义务(原告只投 建了部分项目,未投建全部;同时其投建项目不符合约定标准),被告一基于 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向原告支付服务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即便认定被告一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亦应根据其实际损失向被告 一主张违约金。原告虽然在本案中投建了 50 万吨项目,但也获得了该项目的 所有权,因此没有实际损失,不应再向被告一主张赔偿。
3、即便认定被告一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依据的计算 标准也与约定或事实不符,或超出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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