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7-01-17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太平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10栋18楼(214072)
电话:86-510-85168681传真:86-510-85166658
dentons.cn
目录
引言......4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4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4
正文......9
一、本次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9
二、公司符合豁免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9
三、发行对象符合证监会及股转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10
四、本次股票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14
五、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16
六、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安排......16
七、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说明......16
八、律师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17 九、本次股票发行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17 十、本次股票发行不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18 十一、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不存在持股平台的情形......18十二、关于本次股票发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情况 的核查......18 dentons.cn
十三、本次股票发行的认购合同中是否存在业绩承诺及补偿、股份回购、反稀释等特殊条款的说明......18十四、关于本次股票发行是否涉及连续发行的说明......19十五、本次股票发行的其他法律事项......19十六、结论意见
......
19
dentons.cn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太平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引言
致:无锡市太平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市太平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指引第 4 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1、本所律师已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