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驰新材:承诺管理制度
天驰新材资讯
2022-04-20 17: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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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17

证券代码:837845 证券简称:天驰新材 主办券商:华英证券

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

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利益相关方等(“承诺相关方”)及公司承诺管理,规范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履行承诺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天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在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公开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

公告编号:2022-017

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相关方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担保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全国股转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行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备。

第六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公告编号:2022-017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离婚、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九条 因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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