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科安: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安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电科安资讯
2022-05-18 18: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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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5-18


关于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A0246 号

致: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信息披露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发
布了《中电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事项,并说明了于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贵公司的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7 日 10:00
通过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采用邮寄投票、通讯投票方式(不含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吕文奎先生主持。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并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109,969,580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91.64%。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其他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贵公司未对会议通知和公告以外的事项进行审议。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公司 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

5. 《公司 2022 年财务预算报告》

6.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7. 《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报告》

8.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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