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路云龙采取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聚力股份资讯
2024-08-12 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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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12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74 号

关于对路云龙采取限期改正的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路云龙,挂牌公司烟台聚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股份)股东。

经查明,2023 年 6 月至 7 月之间,聚力股份持股 5%以
上的股东路云龙出售公司股份 600 万股,我部向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发送专项反馈意见,要求核实是否存在参与非法推介、分销股票的行为。股东路云龙无合理理由未按期配合主办券商提供要求核对的银行流水,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路云龙给
予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路云龙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
整改方案,并按期改正完毕。如拒不配合,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方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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