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博联:股东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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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16: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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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8-28


证券代码:837784 证券简称:中青博联 主办券商:东方投行
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5年12月8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0年5月13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0年9月12日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公
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治理规则》、《中青博联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监事会的提案;

(十五)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及重大出售、收购资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十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十七)审议批准股票公开转让方案、股票发行方案;

(十八)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开的条件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下称″提议股
东″)、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对于提议股东或监事会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依据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或监事会并报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

第八条 董事会做出同意提议股东或监事会提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或监事会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或监事会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

第九条 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的提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监事会
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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